【黨的基礎知識】(十六)
發布時間:2021-08-28 發布人:咸寧振寧技工學校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黨風廉政建設的“兩個責任”:
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的“五個必須”:
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
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個人勢力;
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
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
必須管好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